商標撤三
商標“撤三”是指已經注冊的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銷商標申請,是一種注冊商標撤銷處理程序。
申請撤三的依據
當心儀的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后,唯一獲得該商標的方法便是申請撤三,可以從以下六個方便進行印證。
看商標是否使用。使用了,就看是否規范,比如是否使用在核準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
看注冊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受自身主觀因素影響,商標可能會出現閑置;
看注冊地址是否一致。比對商標注冊的地址和實際經營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及時接收到商標局下發的各種通知,不能及時作出回應,從而被撤銷;
看是否有經營資質。有些商品或者服務涉及到特定的行業,需要具備特定的資質才能正常經營。比如食品、藥品。如果沒有相關資質,也就等于無法正常使用商標;
是核心商標還是保護性商標。如果擬申請撤銷的商標是注冊人主營業務所在類別上的商標,則撤銷可能性較低;如果是注冊人在非營業范圍上注冊的防御性商標,則撤銷可能性相對較高;
注冊時間長還是短,老商標還是新商標。一般而言,注冊時間越長,商標獲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注冊時間越短,商標得到重視和使用的可能性相對越高。
申請撤三的條件
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注冊之后,如果不使用是對商標符號資源的浪費,也是他人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攔路虎。對于閑置的商標,法律規定了到時“清理”的制度,也就是“商標撤三”制度。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及其注冊信息的。商標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不能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比如,對注冊商標文字、圖形、顏色等進行改變,之后還加上注冊商標的標識。如果確需改變,應該再次申請新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也不得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如果確需改變,應該根據商標局的要求,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進行變更。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根據法律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